金平法院发布2024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05日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领域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与政府行政效能,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环境治理等领域,具有法律适用维度多、自由裁量空间大、社会影响辐射广的特点。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汕头金平法院发布2024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涉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非诉执行审查等主要纠纷类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着力阐述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01、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诉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办事处履行退还复垦保证金案
► 案例要旨

土地复垦项目在通过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街道办验收确认该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保证金)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的原则,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财产,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当予以退还。

►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浦街道办)

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因承建潮汕环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有关工程,需要使用金浦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于2019年向金浦街道办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161万余元。2023年,该土地复垦项目确认验收。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于2024年向金浦街道办申请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金浦街道办未予退还,建筑工程劳务公司遂向金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平法院及时启动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案件进行调解。考虑到本案若判决政府限期退还复垦保证金,可能引发财政风险;若不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则损害企业的权益及政府的公信力。在双方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法院采用背对背及面对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双方意见,梳理双方核心诉求。经协调,企业同意金浦街道办分期退还复垦费,放弃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金浦街道办则在2024年年底先行退还部分复垦费,剩余款项分期付还。为进一步保障企业权益,法院根据双方一致协商意见制作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 法官点评

法院在政府财政一时难以支付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调解职能作用,努力平衡政府履约能力不足与企业资金需求紧迫的矛盾,促成双方达成分期退还复垦保证金的调解协议。在法院的沟通下,企业同意政府采取分期付款、减免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约定违约责任等方式灵活还款。

该案成功破解“政府履约不能”的法治困境,既缓解财政短期支付压力,又保障了企业权益,既防止了政府不作为的负面效应,又避免行政权威与企业权益的硬性对抗,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对政府监管的认同感,助推服务型政府建设,体现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能。本案通过促成行政机关退还复垦保证金,不仅消除了因纠纷悬而未决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使企业更好地规划其长期发展,更向投资者和企业传递出司法机关有效、公正处理政企纠纷,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智慧和诚意,增强潜在投资者的信心,是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02、赖某甲诉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严格参照裁量指导意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 案情及裁判

原告:赖某甲

被告: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以下简称金平公安分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案外人林某甲、林某乙、赖某丙在赖某甲经营的某羽绒厂前与赖某丁发生肢体冲突,林某甲报警后,金平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双方人员,赖某甲随后赶到羽绒厂,在双方人员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赖某甲仍动手推打了林某甲,林某甲反踢赖某甲,引发林某甲、林某乙与赖某丁等人又扭打在一起,随即被民警、居委会干部等在场人员拉开。金平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赖某甲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赖某甲不服,向金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金平区政府认为金平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轻微违法,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赖某甲不服,遂诉至金平法院。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平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被侵害方有过错,赖某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属于“情节较轻”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档进行处罚恰当。但金平公安分局适用的是“情节较轻”一档的最重处罚“拘留五日”,参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赖某甲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金平公安分局对赖某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赖某甲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法院将原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赖某甲“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金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未能依法纠正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问题,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法官点评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量罚幅度一般由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有相关裁量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严格参照指导意见,且需匹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情节的认定,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多维度的考量、严格把握,危害后果需要有实质性的结果发生,而非可能的结果;社会影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可见的影响,而非推测的影响。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只有在行政机关明显裁量不当的情形下,才进行适度的司法干预。本案兼顾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03、某建筑公司诉南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 案例要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调查核实工伤事实的法定职责,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事实均无异议且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法规、规章的立法精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有足以推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主张工伤事实的充分证据。

►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南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澳县人社局)

第三人:刘某四名家属

某建筑公司承建南澳县某建设工程,并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雇佣刘某从事施工作业,刘某于在该建设工程作业时从手脚架摔下致颅内出血,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对该起事故,有关部门经调查查明,刘某是某劳务公司临聘员工,主要职责为清理和二次运输工作。某建筑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刘某的工亡相关待遇后,向南澳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澳县人社局受理后,向该建设工程中的员工调查询问刘某在工地的作业时间,工伤认定调查期间,刘某家属并未配合调查工作,某劳务公司主张刘某系该司临时招聘的灵活作业人员。最终,南澳县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刘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以完成特定劳动项目为目的的临时性劳务,不存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某建筑公司不服,遂诉至金平法院。诉讼中,刘某家属作为案件第三人提交了书面意见,主张刘某与某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刘某是否受某劳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事故调查已查明刘某是受雇于某劳务公司,刘某家属诉讼中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主张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对此,南澳县人社局欲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而本案证据中,建设工程员工关于刘某工作时间的陈述无法相互印证且均属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难以认定刘某不受某劳务公司的劳动管理,无法得出双方“不存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的结论。故认为南澳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法官点评

工伤认定法规、规章确立了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规则和原则,在劳动者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认为是工伤且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有经调查发现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工伤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仅有与工伤事实相悖的孤证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仅以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被查实系伪证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04、郑某等诉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办事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处理村民因村务知情权引发的行政纠纷时,在依法审查村民申请履职事项的同时,对村民错误主张权利的做法应予以释明,指引村民通过法定的、更便利的途径获取所需村务信息,并督促基层自治组织履行好村务信息公开、村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职责,切实化解纠纷矛盾。

 

► 案情及裁判

原告:郑某等十人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棉北街道办)、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南居委会)

郑某等十人为获取村务信息,向平南居委会递交《村务公开申请表》。平南居委会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回复函》,答复的主要内容为所申请的属于村务公开的信息已依法公开,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属不属于村务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郑某等十人不服,向棉北街道办递交《督促履行申请书》,认为其所申请的事项均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请求撤销平南居委会作出的《回复函》,并督促其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棉北街道办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督促履行申请答复书》,答复的主要内容为该《回复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棉北街道办无需履行监督职责要求第三人平南居委会予以撤销;经调查核实,尚未发现第三人平南居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郑某等十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潮阳区政府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郑某等十人所申请的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信息已依法公开,可通过村务公开档案查阅;其他申请事项属于村务档案的内容,不属于应当公布的事项。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申请的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信息,平南居委会已依法公开,无需重复公开,原告可通过查阅村务公开档案获取。原告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虽不属于村务公开信息,但棉北街道办和潮阳区政府均未指引原告可通过查阅村级档案获取所需信息,导致本案行政纠纷的产生,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职能部门应根据《村级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监督、指导村居落实好村级档案管理制度,为村民提供便利的查阅服务,指引原告应通过法定的村级档案查阅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点评

村民对村务信息的知情权,系村民行使基层自治权的重要保障,来源于村民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其性质是村民参与基层自治的民主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农村(涉农社区)应依法建立、完善村级档案管理制度,为村民提供便利的村级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依法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不得以过程性信息、非村务公开事项等理由拒绝村民查阅相关村务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村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对不当阻挠村民查阅村务档案等侵害村民知情权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指引村民通过法定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切实减少因村务信息查阅引发的行政纠纷。本案判决一方面否定原告通过申请村务公开方式获取已依法公开的村务信息和其他非应主动公开信息的权利救济方式,另一方面也指出职能部门应落实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指引村民正确主张其权利,切实减少、化解此类纠纷,对督促基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减少农村群体性行政纠纷的发生具有指导意义。

 

05、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与某洗染厂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 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致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落实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完善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衔接机制,在非诉执行审查程序中实现行政处罚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 案情及裁判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被申请人:某洗染厂公司

某洗染厂公司及其负责人陈某不服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洗染厂公司和陈某的诉讼请求。某洗染厂公司和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洗染厂公司和陈某于2024年4月7日分别缴纳罚款15万元、9万元,陈某的罚款全部缴纳完毕,某洗染厂公司仍有25万元罚款没有缴纳。2024年4月26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催告某洗染厂公司限期缴纳罚款25万元及加处罚款40万元,某洗染厂公司仍没有主动履行,市生态环境执法局遂向金平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金平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洗染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催告缴纳罚款前已主动缴纳罚款15万元,但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仍申请强制某洗染厂公司缴纳加处罚款4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责令其修正加处罚款金额。同时告知某洗染厂公司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某洗染厂公司反映其已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希望减免罚款金额以扶持企业发展。法院对此与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沟通协调,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综合评估某洗染厂公司的经济现状,决定减免某洗染厂公司的加处罚款,最终,某洗染厂公司主动缴纳罚款25万元,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向法院申请撤回准予强制执行审查。

► 法官点评

本案虽是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依法可书面审查,但法院将“被动审查”转化为“主动协调”,通过司法协调实现行政处罚与生态修复的双重目标,是环境治理领域“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落实整改措施,体现了环境治理从“惩罚性执法”向“修复性治理”的转变,避免了强制执行的对抗性,既维护了行政权威,又降低了执行成本,为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和解优先、强制兜底”的治理思路,以柔性手段推动环境治理现代化,为构建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